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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0-04-29 16:21:41 浏览次数:4748次

2007年4月28日吉林省教育学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2007年6月26日吉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2007年7月6日吉林省民政厅审查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吉林省教育学会。英文译名:THE JlLIN PROVlNCE SOCIETY OF EDUCATION 英文缩写:JLSK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吉林省教育学会是吉林省从事基础教育研究的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由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促进我省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中国教育学会和吉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

第五条:本会驻地在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教育科学理论;

(二)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活动;

(三)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态与信息、优秀成果与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四)举办学术活动、交流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对教育科研与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五)承办省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交付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教育评价、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六)办好本会学刊,组织出版教育学术性书籍;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依法兴办实体机构,从事有益于教育改革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服务工作;

(九)依法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研与教育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果。

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市(州)、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学会、省内较大企业教育学会、在省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

(三)具有组织本单位会员开展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的能力并取得一定成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后经本会或委托分支机构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入会需填写申请表及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四)提供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接受本会工作指导;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订阅会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个,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 未受过剝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时,如有候选人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子5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 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令、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本会其他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由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学术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新教育》 、《幼教新视野》 为本会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设立 《新教育》 、《幼教新视野》编辑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编辑工作。编辑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编、副主编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遵循本会章程,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赞助、捐赠;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理事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孔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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