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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教国家督学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2-10-31 19:06:46 浏览次数:1151次

吉林 王青逯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时代。教育督导是我国法定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是我们在新时代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举措之一,也是目前各国通行的重要教育制度安排。我国历来有重视教育督导的文化传统。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督导制度更趋完善,教育督导在督促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层面和各级督导机构工作富有成效。但严格将来,许多地方仍存在机构不够健全、督导权威性不够、、督导队伍不够强、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与新时代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存在差距。基于有关部门发来的《请教国家督学的几个问题》,笔者这里所谈,结合了近年来的思考和督导工作实践,以及国外考察所见、所思,意在参与讨论、分享和履职,共同加快新时代督导大业不断向前进。

1.国家督学组成成分越来越多,有系统内的,也有系统外的,如财政部、发改委等;有教育行政部门的司局干部,也有科研机构人员、高校/职业学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等;还有民主党派、媒体新闻工作者。

您觉得国家督学多元构成有哪些优势?开展工作中需要注意什么?

王:国家督学结构多元是一种大的进步,是好事。其优势:一是可从多角度、多层面发声,提出意见和反映,这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极为有利;二是有利于强化共识和合力,形成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更为强大的协同的力量;三是对建设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现代教育督导体制,可能会有重大战略意义,符合“全过程民主”的要求。其不利方面,可能是增加了组织和协调的具体工作量和某些难度。但这不是主要方面。对这种结构总的要继续提倡、继续发展。在具体督导业务开展中,要鼓励在工作中从各个不同视觉发表不同意见;要更加细致地做好必要的科学的有效的组织协调工作。不能因噎废食。

2. 国家督学分为专职和兼职,更多是兼职。实际工作中,较多国家督学因身兼数职,工作任务重,很多时候被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知邀请时,安排对不上,经常很难参加其督导活动。

您认为如何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王:此情况纯属正常,与我国现行督导制度有直接联系,也是一大特色和优势。为解决这个矛盾,应在督学队伍中建立骨干队伍,形成中坚力量。这些督学应政治强、业务精、十分热心教育督导工作,可安排时间执行重点督导任务。无数事实表明的是,只要重视和热爱,一般地讲,作为国家督学,在时间上总可以将督导业务与现岗位工作统筹开的,并且可以使二者相得益彰。本人对此深有体会。当然,组织上(包括各级督导机构)应为这些督学开展工作,多给予理解、关心和支持,多创造条件,如在业务再提高方面。这个原则,应加写入《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3. 按照2006年《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国家督学的职责主要为实施督政、督学,撰写督导报告,参与教育督导文件制定,撰写督导报告;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等。国家督学肩负重要职责,发挥参谋和顾问职责。有人认为,国家督学既是教育警察,又是保健医生,不仅要“督”,而且要“导”。

您觉得国家督学职责定位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做哪些完善?

王:督学职责定位极其重要。既要“督”,又要“导”,将二者有机统一在督导业务之中,这应该是督学工作的重要特点和现代国际社会督学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能否做到这样,也是对督学队伍素质如何的一个检验。对此应当坚持并不断完善和做好,不能怀疑或动摇。

我以为,现在的督学职责还比较狭窄,还难以充分发挥督学的应有作用,职责的重点也应更加突出。从长远看,应在拓展督学具体职能和履职渠道上,再把握重点,大幅度拓展一些。如强化其独立性、权威性,强化其业务的专业性、前沿性......具体操作层面,基层有许许多多创造,值得研究;国际社会也有不少通行的成功案例,可多做一些借鉴、考察;听听多方面意见。这方面很可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督导制度的更为显著的特点和巨大优势,也是新时代新任务所需要的。

4. 历届国家督学积极参加督导工作、会议、撰写调研报告、文章等,在参与政策咨询、研究制订各类教育督导法律法规、落实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两基”历史任务完成、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国家督学在两基督导中甚至感慨,“老骥伏枥,志在两基”。

您觉得多年来国家督学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遇到了哪些阻力?如何更好地发挥国家督学作用?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应提供哪些机制、保障?

王: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和督学制度历史贡献巨大,功不可没。尤其是在当年的推进“双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和近年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这几年依然成就辉煌。

放眼今后,我认为,新时代国家督学更加任重道远,如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教育督导不可或缺。为充分发挥国家督学作用,我主张,现在主要应充分地落实好两办发布的《意见》(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02-19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督学机制和保障方面的规定。有些规定的落实有一定难度,但必须完成。为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做出样子,既然定下来了,就要一条一条地落实,给全国各级做表率。现在急需做的事情多多。

据我了解,不少地方省级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但其内容还缺乏具有本地特色的务实的有效的东西,尤其在发挥政府督学作用、教育督导委员会机制建设、强化督导权威方面、督学条件保障方面。这应当引以重视。要防止落实中应付上级的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

建议尽快出台对民办教育督导的相关文件,指导推进其更好更快发展。针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适当时候组织对高中段教育发展多样化的专项督查,这对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可能会“举一反三”。

5. 《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详细规定了国家督学聘任政策,规定国家督学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超过三届。成立了国家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实行差额推荐,由教育部确定推荐国家督学的单位和人选,被确定的单位根据国家督学任职条件和推荐要求研究推荐国家督学人选,国家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人选并实行公示。

您认为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督学聘任制度,让更优秀合格人选进入国家督学队伍?需要做哪些完善?

王:建议根据工作的需要,依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对国家督学聘任制度做必要完善。比如,在稳定已聘督学的同时,按特殊需要,经过精心考察,严格相关程序,及时补聘国家督学;同时建立国家督学日常考评机制等,可否做到“总体稳定,适度动态”?贯彻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相关规定精神,一切依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需求来做,逐步完善具体制度或规则。这方面也要多总结地方的经验。

6. 我国1991年就发布了《关于聘请特约教育督导员的意见》,提出聘请民主党派人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教育督导员。多年来,特约教育督导员构成不断发生变化,发挥了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等重要作用。

您认为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特约教育督导员聘任制度?需要做哪些完善?如何更好地发挥特约教育督导员作用?

王:现在,教育督导员和国家督学在任职条件和执行具体督导工作方面,无较大差异。如何区别其职能,应细作研究。既然已经分别设立,就应研究清楚一些,以更好地发挥各自作用。

建议高度重视聘请民主党派人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教育督导员,增加数量和比例。尤其要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各级都应这样做。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

7. 今年4月,我们组织了第十一届国家督学培训班,请相关领导和司局领导给大家做了有关教育改革发展、教育督导工作的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您认为如何更好地加强国家督学培训、学习?在频次、内容、方式上有什么建议?

王:对前一次国家层面的培训,各地总体评价良好,但一些同志还感到不解渴,大有强化和改进之空间。对今后的培训,建议:一是线上与线下结合;二是及时更新培训内容;三是多一些国际范围内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学工作国际比较的介绍和借鉴;四是可否每年举办一次。

总之,培训面要扩大;信息量要增加;更多突出前沿改革和发展的观点。

8.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多次起落,在新时代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在督导机构建设中,包括国家机构与地方机构,仍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需要。

您认为国家教育督导机构建设目前存在那些突出问题?对加强和完善国家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有哪些建议?

王:我认为,当下督导制度和督学制度改革的最大难点在于,如何确保督导机构和督学“独立行使职能”和提高督学队伍、督导机构素质两件事。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应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系列论述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结合贯彻两办的《意见》,大胆探索、实践,不断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工作的新的时代篇章。

我在前面已谈到,当前,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全面地落实两办的《意见》。为此,一方面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带头落实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层面应加大对各地贯彻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要鼓励各地创造性地做好工作,不应简单地“照抄”国家文件,或发下一纸空文了事。此外,不仅要看文件,更要看实际工作的行动。应重视总结和推广各地的新鲜经验。


(此文为对国家督导局《请教国家督学的几个问题》的答问,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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