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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学会关于收缴2017年度会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30 13:47:54 浏览次数:1707次

吉教会发﹝201710号


各单位会员、分会、专业委员会:

根据《吉林省教育学会章程》和《吉林省教育学会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要求,吉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决定从 2017年4月1日起,收缴2017年度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费。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抓紧将2017年度会费上缴至吉林省教育学会。 联系人:王建伟,联系电话:0431-85321126。

附件:1. 吉林省教育学会会费收缴办法

2. 吉林省教育学会账号

附件1

吉林省教育学会会费收缴办法

(本办法已于2013年7月10日省教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我省教育学会工作的不断发展,经吉林省教育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2007年4月28日)审议通过的《吉林省教育学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执行7年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2003)95号文件精神,参考相近省份,结合我省学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具体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收缴办法。

一、会费标准

1.个人会员每年20元;

2.单位会员每年500元;

3.理事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4.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

5.分会每年5000元;

6.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

二、会费收缴

1.会员要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原则上一次性缴纳5年会费,不缴纳会费超过2年的会员,将依据章程的相关规定按自动退会处理,并收回“会员证”。

2.会员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由市(州)教育学会或县(市、区)教育学会、各分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各理事单位代为办理,并统一到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批和缴纳。

3.中省直单位会员直接向省教育学会缴纳会费,由学会秘书处办理。单位会员2年以上不按要求缴纳会费的,将依据章程的相关规定按自动退会处理。

4.担任两个以上学会职务的,原则上只缴纳一项会费。

5.单位会员有特殊情况的,缴纳会费的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6.向省教育学会缴纳会费,将由省教育学会统一出具“吉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三、其他

本办法不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赞助、捐献等项目。


附件2

吉林省教育学会账号

一、银行转账

名:吉林省教育学会

开户行:建行长春工农大路支行

号:22001320100051023929

二、邮局汇款地址

长春市人民大街6795号,吉林省教育学会 王建伟 收,邮编:130022;

联系人:王建伟

联系电话:0431-85321126; 手机:18686535155


吉林省教育学会

2017年3 月 13日




编辑:kongxia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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