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教会发﹝2017﹞10号
各单位会员、分会、专业委员会:
根据《吉林省教育学会章程》和《吉林省教育学会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要求,吉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决定从 2017年4月1日起,收缴2017年度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费。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抓紧将2017年度会费上缴至吉林省教育学会。 联系人:王建伟,联系电话:0431-85321126。
附件:1. 吉林省教育学会会费收缴办法
2. 吉林省教育学会账号
附件1
吉林省教育学会会费收缴办法
(本办法已于2013年7月10日省教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我省教育学会工作的不断发展,经吉林省教育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2007年4月28日)审议通过的《吉林省教育学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执行7年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2003)95号文件精神,参考相近省份,结合我省学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具体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收缴办法。
一、会费标准
1.个人会员每年20元;
2.单位会员每年500元;
3.理事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4.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
5.分会每年5000元;
6.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
二、会费收缴
1.会员要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原则上一次性缴纳5年会费,不缴纳会费超过2年的会员,将依据章程的相关规定按自动退会处理,并收回“会员证”。
2.会员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由市(州)教育学会或县(市、区)教育学会、各分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各理事单位代为办理,并统一到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批和缴纳。
3.中省直单位会员直接向省教育学会缴纳会费,由学会秘书处办理。单位会员2年以上不按要求缴纳会费的,将依据章程的相关规定按自动退会处理。
4.担任两个以上学会职务的,原则上只缴纳一项会费。
5.单位会员有特殊情况的,缴纳会费的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6.向省教育学会缴纳会费,将由省教育学会统一出具“吉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三、其他
本办法不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赞助、捐献等项目。
附件2
吉林省教育学会账号
一、银行转账
户 名:吉林省教育学会
开户行:建行长春工农大路支行
账 号:22001320100051023929
二、邮局汇款地址
长春市人民大街6795号,吉林省教育学会 王建伟 收,邮编:130022;
联系人:王建伟
联系电话:0431-85321126; 手机:18686535155
吉林省教育学会
2017年3 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