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会员申请
吉林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20 14:48:21 浏览次数:2433次

第一条 为满足我省广大教育工作者、各级教育学会、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入吉林省教育学会的要求,根据《吉林省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学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省教育学会的单位会员由省教育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省教育学会或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

第四条

单位会员包括:1、各市(州)、县(市、区)、企业教育学会;2、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3、其它教育机构。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1、提交《吉林省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及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2、省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省学会颁发吉林省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

第六条

省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工作会议;2、每5年制定一次科研规划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3、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教育理论研讨会;4、组织优秀教育科研成果鉴定评奖;5.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6.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7、编发会刊、开通省教育学会网站。

第七条

单位会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接受省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2、参加省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3、参加省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4、参加省教育学会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研究;5、完成省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6、受省教育学会委托发展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并做好会员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市(州)学会每年300元,专委会300元,分会2000元,理事、常务理单位1000元—2000元,副会长单位2000元—5000元。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条件:1、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2、积极参加教育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3、愿意参与群众性的教育科研和教改实践活动,并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1、个人会员提交《吉林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2、个人会员由本会分支机构、基层学会、单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推荐单位盖章并填写《吉林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登记一览表》;3、省学会常务理的事会讨论通过;4、由省学会颁发吉林省教育学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会费收取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年50元,五年共计50元,一次性交齐。一个周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更换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群众性科研、调研和教改等任务;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4、从事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5、按规定交纳会费;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省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吉林省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单位为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



编辑:孔祥华
吉林省教育学会长春市人民大街9199号
邮编:130022 邮箱:jlsjyxhmsc@163.com
电话:81170298 QQ群:2991192
吉ICP备19006882号-1